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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浙江要为“人肉搜索”立法

    浙江要为“人肉搜索”立法


    • 阅览次数: 文章来源: 原文作者: 整理日期: 2010-05-28

    浙江当地的媒体27日报道,正在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的《条例》第39条对“网上公开个人信息”特别作了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 发布、传播、删除、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”。对此,报道认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“人肉搜索”行为立法。报道还援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信息化推进处处长吴君青的说法,“有些网民自认为发上网络就‘天不知地不知’,其实他们已经违法了。”

    有关“网上公开个人信息”的立法,浙江并非始作俑者。据南方都市报记者网络查询的结果,2008年4月1日实施的《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禁止“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”,这是较早对与互联网相关的“个人信息”披露法律责任的地方立法规定;而在宁夏、山西两省区去年颁布事实的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中,在列举禁止的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“安全秩序”行为时,也明确列出“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”。

    尽管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民法中早已有相关规定,但地方立法中特别做出有关“公开个人信息”的明确规定,显然这是最近几年的一个趋势。

    类似的规定在去年就曾引发猜测和争议。2009 年1月18日,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《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,其中的第十八条第七项,禁止“未经允许,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”。

    这一规定被认为很多人认为有“立法禁止人肉搜索”嫌疑,并在当时引起广泛争议,成为网络焦点。

    对此,徐州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随后澄清说,这是外界的误读,该条例并没有明确提及“人肉搜索”,此外,公民虽然有监督权,但应通过正常途径行使。

    除了法律方面可能存在的重复立法之外,网民对禁止“公开个人信息”的最大质疑,是担心其成为阻止涉及公共利益公开的借口。

    纵观各地已出台的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的规定,只是笼统地表述为禁止擅自或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,然而公民对官员的监督信息公开是否违法?

    与大陆部分地方政府立法禁止“人肉搜索”相反,一个多月前台湾通过的《个人资料保护法》修正案,通过相关条款的规定,将“人肉搜索”“合法化”,其前提就是如果“人肉搜索”的目的是基于“社会公益”,那么不仅不会禁止,反而还会受到鼓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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